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3月間某日起至95年4月│95年5月25日│95年10月10日│││16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年度偵字第11997號│年度毒偵字第3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86號│95年度易字第2042號│96年度訴字第241號││事實審││││││├───┼────────────┼────────────┼────────────┤││判決│95年6月26日│95年9月15日│96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86號│95年度易字第2042號│96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判決確│95年7月24日│95年10月16日│96年3月1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6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