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智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借據兩紙,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萬元部分,並無違約金之約定。故請釋明就該部分請求給付「自民國10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