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啟陽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許懷恩
雷智清
一、債務人許懷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九七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懷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智清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