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 陳素月 (即 楊榮祥 承受訴訟人)
楊學智 (即楊榮祥承受訴訟人) 楊學偉 (即楊榮祥承受訴訟人) 楊智惠 (即楊榮祥承受訴訟人)相對人社團法人金門縣湖峰楊氏四柱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楊守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素月、楊學智、楊學偉、楊智惠共同為抗告人楊榮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即本院一0四年度抗更(一)字第一號假處分事件)抗告人楊榮祥於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素月、楊學智、楊學偉、楊智惠等四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戰諭威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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