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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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2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