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字第15號原告晶達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桓達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