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代 理 人 蒙永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詠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附
證物影本乙份,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