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代 理 人  蒙永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詠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附
證物影本乙份,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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