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0號
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王炳台 變更之訴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鄭淑昀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0號
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王炳台 變更之訴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