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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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偉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廖偉璇因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編號6部分前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編號7、8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雖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附表:
受刑人廖偉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常業竊盜│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一月四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1年8月間某日至92│92年1月2日│92年1月3日│││年3月中旬│││├────────┼─────────┼─────────┼─────────┤│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2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2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344、8634、14│字第6344、8634、14│字第6344、8634、14│││954號、92年度偵緝│954號、92年度偵緝│954號、92年度偵緝│││字第401號│字第401號│字第40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金訴緝字第1│100年度金訴緝字第1│100年度金訴緝字第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4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1│100年度上訴字第231│100年度上訴字第231││判決││8號│8號│8號││├────┼─────────┼─────────┼─────────┤││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519號│執字第2519號│執字第2519號│└────────┴─────────┴─────────┴─────────┘┌────────┬─────────┬─────────┬─────────┐│編號│4│5│6│├────────┼─────────┼─────────┼─────────┤│罪名│常業詐欺│妨害兵役│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一月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1年7月12日至92年2│99年11月30日│94年1月27日│││月6日│99年12月1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2年度偵│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344、8634、14│偵緝字第1361號│緝字第173號│││954號、92年度偵緝│││││字第40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金訴緝字第1│100年度中簡字第230│101年度簡字第619號││事實審││號│9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14日│101年4月27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中高分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1│100年度中簡字第230│101年度簡字第619號││判決││8號│9號│││├────┼─────────┼─────────┼─────────┤││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7月23日│101年10月29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519號│執字第8817號│執字第12685號│└────────┴─────────┴─────────┴─────────┘┌────────┬─────────┬─────────┬─────────┐│編號│7│8││├────────┼─────────┼─────────┼─────────┤│罪名│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共二罪,每罪各處有│有期徒刑六月││││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30日│99年3月13日││││99年1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57、1365│偵緝字第1357、1365││││號│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283│101年度易緝字第28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283│100年度易緝字第283│││判決││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2月22日│101年12月22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403號│執字第403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