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反請求聲請人 高小紅 反請求聲請人與相對人 童金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新臺幣492,428元,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