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0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047號
原   告  張雅屏
訴訟代理人  鄭勝夫
被   告 宣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茲判決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
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
第845號判例參照)。再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
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丈夫(鄭勝夫)一家於民國
106年11月入住向被告所承租之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居住後發現老鼠會從
外面沿著管線跑進系爭房屋天花板,並發出極大聲響,影響
原告居住安寧,且有衛生疑慮,樓下住戶亦反應有漏水問題
,被告允諾解決,然皆消極處理,被告提供之系爭房屋有瑕
疵,天花板內有多處對外開口未封,以致鼠患嚴重,已難以
居住,遂於108年1月31日解除租約,並將系爭房屋整理乾
淨返還被告,詎被告以沙發破損、染色、衣櫃貼皮剝落等理
由扣押2個月之押金新臺幣(下同)31,000元,爰提起本件
訴訟,聲明請求被告返還3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依卷附原告所提系爭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出
租人為被告,承租人為鄭勝夫,並由承租人鄭勝夫依租賃契
約之約定繳納押租保證金31,000元予被告,是知該押租金契
約關係乃係存在於鄭勝夫與被告間,縱認原告所主張系爭房
屋之租賃契約經解除後,被告竟以沙發破損、染色、衣櫃貼
皮剝落等理由扣押2個月押金等情屬實,亦應由鄭勝夫為原
告對被告主張押租金契約之權利,原告既非該押租金契約之
當事人,其逕以自己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顯屬當事
人不適格,且無從命原告補正,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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