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
原   告  李晨維
被   告  黃艷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因匯款時按錯帳號,
致將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款項,匯入被告所開立之中
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係無法律上的原因
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為此, 爰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30,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向中國信託銀行函查結果,系爭帳
號確為被告所有,有該行108年4月1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0000000號附卷可稽。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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