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鄭明德
温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
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鄭明德邀同被告温淑滿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87年2月17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2月17
日起至90年2月17日止,依約債務人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借款利率固定為年利率14%計算,逾期償付本息時
,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
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鄭明德
未依約繳款,尚積欠190,994元,及自8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利息,暨自8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無效
,依約被告鄭明德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應即全部清償,被告温淑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揭欠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放
款利息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經
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