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97號原告 李彩虹 送達代收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葉靖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