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77號聲請人 劉育甄 相對人葳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12月8日調解紀錄(案號:3200B406),調解成立關於相對人同意106年12月31日前給付工資新台幣2萬700元、107年2月15日前給付新台幣6萬2100元予聲請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民國106年12月8日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年12月8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予聲請人,並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至於聲請人於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之訴訟標金額欄記載金額為227,735元等語,惟觀之本件調解紀錄固記載雙方當場確認,資方積欠勞方薪資223,019元等語,惟兩造僅就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成立調解;另調解不成立部分,原因則記載:資方先行分2期給付薪資,餘款尚無法確認何時給付。是以本件關於主文第一項以外之金額部分,並非上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範圍,聲請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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