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F0~T40┌──────────────────────────────────────────────────────┐│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甲○○│0000000│玖仟柒佰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限公司北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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