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2,757,37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欠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