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206號上訴人癸○○兼訴訟代理人子○○被上訴人丁○○
己○○丙○○乙○○壬○○庚○○甲○○戊○○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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