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南門市場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是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予以駁回。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於民國99年3月17日在本院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是該部分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原告係於前揭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於99年4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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