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06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5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0號撤銷緩刑,另犯強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3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與強盜罪經本院97年聲減字第475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4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1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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