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8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彰化縣彰化市○○街○○○號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1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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