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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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進雄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4月16日止累計143,318元未給付,其中141,148元為本金;1,87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進雄於民國104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6日止累計643,287元正未給付,其中633,552元為本金;8,94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進雄│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141148││4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進雄│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19%│││633552││4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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