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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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高曉貞
楊寶美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曉貞於民國(下同)98年間邀同債務人楊寶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債務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78,072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百分之0.55浮動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高曉貞自99年7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74,283元及自利息起算日(100年12月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1年7月31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911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楊寶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