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3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豐碩文庫顧問有限公司台中門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給付報酬事件,依兩造間之合約書第9條約定當事人
因本契約而生之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被告提出之保密協定書影本一件可憑,且本件被
告之主事務所亦在台北市○○區○○路○○號5樓之4,茲被告
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兩造契約之合意管轄法院,依前揭說明
,應認本件不應排除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被告聲請本院裁定移轉管轄,為有理由,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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