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志豪具保人陳培仁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培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陳培仁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豪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桃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陳培仁於101年4月5日繳納保證金額(101年4月5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受刑人釋放。惟嗣該案確定,受刑人經桃檢檢察官執行時,傳、拘未到,具保人復受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之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桃檢101年4月5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1份、桃檢送達證書影本2紙可查,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通緝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陳培仁已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