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高玉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施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施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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