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03號
抗 告 人  施裕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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