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808號
原   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銘鋒 、柯銘
  松、 柯淑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柯銘鋒、柯淑櫻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3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1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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