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808號
原 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銘鋒 、柯銘
松、 柯淑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柯銘鋒、柯淑櫻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3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1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