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6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林維賢
       陳美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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