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94號聲請人 鄭志芬 代理人 陳志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3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一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1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