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O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四三號、九十一年執字第二五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未到,並經該署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而傳拘無獲,未能執行,此有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檢朝執甲執助二六二字第一八一六八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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