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何書喬被告張鄭吉被告張鳳燕被告 張黃銀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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