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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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曾寶麗 被告 曾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鄰○○路○○號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3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
101年10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止,每月給付1萬元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