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邱定國 被告 方勻秀 兼法定代理人 顏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