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9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淑慧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90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杜淑慧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凌晨4時許,在 何文龍 位於臺北市○○區○○路2段332號4樓之3住處前,撕毀大門旁之春聯及扯斷電線,使該電線及春聯喪失功能,足生損害於何文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判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1年2月21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01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臺灣臺北地方刑事調解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被告被訴毀損罪部分,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