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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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武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武松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石武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石武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11月21│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3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4月│彰化地檢│││害防制│9月│日│0年度毒偵│彰化│字第210號│23日│彰化│字第210號│12日│100年度│││條例│││字第53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1961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12月26│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5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5月│彰化地檢│││害防制│7月│日│0年度毒偵│彰化│字第448號│3日│彰化│字第448號│24日│100年度│││條例│││字第374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3355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1月11│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6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7月│彰化地檢│││害防制│10月│日│0年度毒偵│彰化│字第406號│23日│彰化│字第406號│12日│100年度│││條例│││字第412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3719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7月13│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7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8月│日│0年度撤緩│彰化│字第588號│27日│彰化│字第588號│19日│100年度│││條例│││毒偵字第18│地方│││地方│││執字第43││││││號│法院│││法院│││89號│├─┼───┼────┼─────┼─────┼──┼─────┼────┼──┼─────┼────┼────┤│5│竊盜│有期徒刑│99年11月23│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易│100年9月│臺灣│100年度易│100年11│彰化地檢││││3月│日│0年度偵字│彰化│字第959號│30日│彰化│字第959號│月1日│100年度││││││第1276號│地方│││地方│││執字第55│││││││法院│││法院│││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