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陳文得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添福 等21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2萬0,960元
(計算式:28,508元×12月×10年=3,420,96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95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另其中被告 徐明仁 已於102年9月25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請
補正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具狀為訴之變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