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10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5,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