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債務人 張溫蘭英 債務人 張智琪 債務人 張仁真
一、債務人張智琪、張仁真應於繼承 張毓安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溫蘭英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