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680號聲請人 陳泰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宜工程有限公司王春霖王宏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