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 邱泳芳 訴訟代理人 王政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雖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51號裁定駁回在案,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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