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91號原告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嫈娥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020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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