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告 蔡政城 即阿本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復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