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82號原告 謝整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靜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未記載其請求金額,亦未記載訴之聲明,僅於事實中主張「請求被告支付和解賠償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多年利息一併清償所有不當得利」等語,惟利息起算日、利率均未載明,致本院無法確認其請求之實際金額以核算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完整聲明,如原告本件欲請求之金額即為60萬元,應併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如否,請原告於補正訴之聲明後,依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一併請求「起訴前」利息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併算其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核算並遵期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