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75號原告 李淑霞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6183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9日止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萬1879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250萬6183元)1利息250萬6183元111年12月10日113年8月29日(1+264/366)5%21萬5696.08元小計21萬5696.08元合計272萬1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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