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告 麻高霖 被告 葉妍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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