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蔡寶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達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先位聲明: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段○○○○○號土地上之被告越界
的建物部分,即被告所有門牌高雄市○○區○○路○○○巷○○號之
地上物部分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然原告並未表明請求返還之
土地面積(即遭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先位之訴請求返還之土
地面積(預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