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坤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坤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坤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107年間,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1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7年6月15日至108年6月1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被告竟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顯然不知警惕,亦未記取教訓,致其一再重蹈覆轍,甚且,被告於本案中之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已高達415.9MG/DL,於此種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猶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構成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危險,復因不勝酒力,失控撞及 陳英棋 停在路旁之自用小貨車,嗣警到場處理車禍事故而查獲等情,所為實不足取;兼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192號被告邱坤成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居臺中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坤成曾2次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①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1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1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未構成累犯)。詎猶未知悔改,於民國108年1月28日17時許,在臺中市某處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108年1月28日19時43分許,行駛至臺中市○○區○○里○○巷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遂碰撞路旁由陳英棋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陳英棋未受傷)。事故後,邱坤成受傷經送國軍臺中總醫院急救,並由醫院救護人員抽取血液檢測,結果發現其血液酒精濃度達415.9MG/DL,逾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邱坤成經傳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英棋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國軍臺中總醫院一般生化報告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各
1份,以及現場採證照片17張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乃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