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文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文英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文英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6日下午5時至10│104年5月18日│104年7月5日│││4年4月17日間│││││(原聲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16日中午某時前至106年4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615號等│偵字第28355號等│偵字第28355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號│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4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2號│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8日│107年5月15日│107年9月15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60│編號2至5之罪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判決應執行有│││99號│期徒刑2年8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7897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4年7月5日│104年7月6日(共2次)││││②104年7月6日(共5次)│││├──────┼─────────────┼─────────────┼─────────────┤│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8355號等│偵字第28355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5日│107年9月15日││├─┴────┼─────────────┴─────────────┼─────────────┤│備註│編號2至5之罪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78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