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吳素芬 被告 李少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107年度中簡字第2625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386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除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中關於「小胖」之記載,應更正為「 阿嘉 (台語發音)」,餘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至原判決關於附表所載誤寫、誤繕部分,均更正如本判決之附表所示。
二、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未成年人,上訴人則為被告之母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身分證影本在卷為憑,是上訴人於法定期間依法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自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願供出毒品上游來源,希望給予減刑及自新之機會等語。
四、惟查:被告雖於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為「小胖」等語,惟經本院先後函詢,均未依其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乙節,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3月29日中檢達烈初107偵2386
7字第146087號、108年4月15日中檢達烈初107撤緩毒偵
287字第146642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3、85頁),是被告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酌。本件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漏載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竟未經許可購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且遭查獲持有之數量非微,原應加以嚴懲,惟念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並未流入社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所生損害尚非甚鉅,兼衡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等情,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詳細記載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經核原審判決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上訴人之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
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劉承翰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驗(原判決誤載為古柯)、第二│⑴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判決誤載為甲基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22.01公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3,4-│⑵各檢驗結果參照衛生福利部草│││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愷他命、硝甲西泮之橙│屯療養院107年4月13日草療│││紅色錠劑8顆(驗前淨重合計8.2459公克、驗後淨重│鑑字第1070300741號、同年5│││合計7.6667公克)及其包裝袋。│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07年度核交字││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3包(驗前淨重合計21.1743公克│第2076號卷第9至10頁反面、│││、驗後淨重合計20.1442公克、純度94.5%、驗前純│15至15頁反面)。│││質淨重合計20.0097公克)及其包裝袋。│⑶編號三所示之「微量硝甲西泮│├──┼───────────────────────┤」及編號四所示之「甲苯基乙││三│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原判決誤載為4-│基胺戊酮」、「微量3,4-亞甲│││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之「DIABLO」毒品咖啡│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因│││包7包(原判決誤載為8包)(驗前總毛重80.13公│毒品純度均低於1%,依據上開│││克,取樣1包鑑驗,純度1.7%,推估檢驗前總淨重7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093公克,總純質淨重1.2599公克)及其包裝袋。│5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31備考欄5所示之意旨,均不││四│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原判決誤載為4-│予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見10│││甲基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3,4-亞甲│7年度核交字第2076號卷第15│││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MWD」毒品咖啡包6包(│頁反面)。│││原判決誤載為8包)(驗前總毛重16.31公克,取樣││││1包鑑驗,純度5.4%,推估檢驗前總淨重13.7112公││││克,總純質淨重0.7404公克)及其包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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